近年来,安徽省立体化公路交通网络根本构成,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效果日益凸显。然而,一些损坏和不合法占用、使用公路的现象呈现,影响了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不利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在此背景下,公路安全维护立法被归入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方案。经广泛征求定见和多方证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制定构成《安徽省公路安全维护法令(草案)》。法令(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经过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从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相关修改定见。终究,《法令(草案)》采用吸收了相关定见,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
“法令”共七章五十二条。根据“法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维护作业的领导,将公路安全维护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办理、维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办理职能所需经费,归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安全维护作业。
“法令”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办理作出了规则。“法令”规则,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办理应当归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办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则编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施行。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运营
企业应当组成应急部队,定时组织应急训练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