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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9-08-16
来源:中交协物流技术装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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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将有法可依。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之一。从轨道交通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建设轨道交通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提升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地位,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引导城市合理布局,改善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国内已获批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中,大部分已立法或正在进行立法程序。因此,徐州通过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对于依法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在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设施保护等事项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同时,还明确规范了一些重点问题。例如,轨道交通属于重大公共基础产品,明确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中的职责,对于规范、保障、支持轨道交通的发展十分必要,《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再如,为加强有效管理,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出一定的直接授权是必要的,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少制定轨道交通条例的城市也是这样做的,《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并按照《条例》规定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工期长、安全保障要求高、运营管理难度大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也是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极其深远和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为此,《条例》还从严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施工管理。为了保障《条例》相关规范的执行,《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指出,轨道交通在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具有更高、更严、更规范的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乘车要求及禁止行为等,使我市轨道交通从运营伊始就在法律框架下有效、有序地运行,将依法推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交通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通过立法能进一步明确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消费者等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此次《条例》的制定实施,不仅填补了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的法规空白,也必将有利于依法推动我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