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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四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4月1日起降低


日期:2019-03-20
来源:中交协物流技术装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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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取消或降低一批铁路、港口收费。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下调4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此举预计每年可降低航运企业、外贸企业成本约18亿元。

《办法》明确,将分别下调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4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20%、15%、10%和5%,取消部分内贸小型船舶靠离泊使用拖轮的配置要求,并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15项减并至11项。

交通运输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清理口岸收费、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机制下,继续与相关部委加强协作,持续规范港口收费。督促地方港政部门加强宣传,将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准确传达到有关单位,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督促地方港政部门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纠正,并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交通运输部还将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结构性降费,降低物流成本,加快港口主要作业单证电子化,进一步提升港口服务效率;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减少进出口合规单证数量和中间环节,压缩通关时间,促进降低口岸进出口合规成本,不断提升口岸便利化水平。

据了解,目前,我国港口收费总体比较规范,处于全球低水平。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持续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违规收费和不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港口在口岸部门中率先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2015年以来,通过降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引导督促港口企业主动降低自主定价收费标准,每年降低物流成本约5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