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一、道路运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二、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智慧交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地方政策:
山东省:《山东省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实施方案》
辽宁省:《辽宁省邮政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
辽宁省:《关于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营口市2024年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要点》
河南省许昌市:《2024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台账》
福建省漳州市:《2024年漳州市乡村振兴“十大行动”重点任务》
河南省新乡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乡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区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广东省汕尾市:《2024年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要点》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安徽省:《阜阳市建设综合立体的区域性交通强市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市推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2024年度工作要点》
湖北省黄石市:《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方案》
河南省焦作市:《2024年焦作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要点》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
湖北省宜昌市:《2024年强县富民兴村“三项行动”任务清单》
国家政策:
一、道路运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 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车辆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完整,车内座椅、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的,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免费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运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应急装置的检查,定期维护,及时修理,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组织驾驶员提前熟悉运营线路的道路状况,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发车前做好行车安全检查,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隐患排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自身难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客运车辆开展客货邮合作业务的,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关注运营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按规定暂停或调整客运线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对沿线天气状况、安全驾驶注意事项等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农村道路客运相关问题,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用于政府购买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地可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农村道路客运运行监测,强化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力度。
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宣传,引导农村群众选择合规客运车辆出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班车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客车在固定的线路运行,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为农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农村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是指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使用客运车辆运送旅客,通过加密发车班次、设置固定停靠站点、执行优惠票价等方式,实现高密度、小间隔、站站停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三)农村道路客运区域经营是指在许可机关批准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经营主体或者区域内所有经营主体之间达成协议统一调度,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安排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四)农村道路客运预约响应是指经营者预先公示经营区域、服务时间和预约方式等,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车预约,根据旅客发起的出发地、目的地、出行时间等要求,使用营运车辆为旅客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地区其他通客车形式中,开通公共汽电车、水路客运的,可分别参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抄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
二、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应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及时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网络媒介公开。
第二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3类,具体如下。
(一)项目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施工图审查结果、开工手续办理结果的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结果。
(二)建设管理信息: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履行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合同变更事项等〕。
(三)竣工验收信息:验收组织单位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等。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其单位网站公开。建设单位没有开办网站的,应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项目信息。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
合同履行信息还应按施工标段在施工现场公开。建设单位可统一格式,监督施工单位在其驻地、桥梁、隧道和车站等工点树立信息告示牌予以公开。
第八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一)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从业业绩等。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4.信用评价信息:按照铁路工程建设信用监管制度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总体、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隐去出生日期关键信息)等内容。
2.失信行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记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3.守信行为信息:因参与铁路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表彰、荣誉等信息。
第十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其中,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项目所属的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查验填报信息的有关证明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信用信息在公开前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查程序。失信行为信息在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记录认定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四章 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有关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对于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填报、更新并公开;由于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更新相关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对变更、撤销、按规定修复失信、公示到期后的项目信息或信用信息,应及时从公开媒介上变更或者撤除。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监管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严禁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中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员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260号)同时废止。
三、智慧交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68号)安排,在自愿申报、组织评估基础上,确定了20个城市(联合体)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各试点城市要及时完善试点工作方案,正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按照试点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建设任务,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落实资金等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各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29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010-66263958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010-6655703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010-58933961
交通运输部科技司 010-65292812
附件: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人工智能标准化工作系统谋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4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在四、重点方向(六)行业应用标准中指出开展智慧城市、科学智算、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智慧环保、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文旅等领域标准研究。
地方政策:
山东省:《山东省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实施方案》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近日,山东省邮政管理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6年,乡镇公益性共配中心规范运行,乡镇管区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稳定运营,基本满足行政村寄递服务需求。
《方案》要求,要将农村快递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可根据实际,开发一批非营利性的农村快递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各市要为“快递进村”相关建设提供保障和支持。要提升县乡村三级快递基础设施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乡镇闲置场所建设公益性共配中心,乡镇管区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要发挥辐射作用,为周边村庄提供寄递服务。要提升快递服务农业能力,将农村快递服务能力建设作为推动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县级邮政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等5项工作机制,制定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工作计划,明确属地牵头部门,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方案》强调,各市要把打通农村快递“最后一公里”作为乡村振兴的重大民生实事工程,纳入重要督办事项,坚持常态化督导评估,建立基础台账,通报工作进展,强化责任问效,确保工作落地落细。
辽宁省:《辽宁省邮政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相关工作部署,近日,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制定印发《辽宁省邮政业科技创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促进行业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
《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聚焦人民用邮需求、着眼行业治理需要、立足创新应用为牵引,坚持以全面开放协同为基本原则。重点抓好3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更好服务人民群众。依靠科技提高寄递服务稳定性和行业绿色化水平。二是加强科技创新,更好促进安全发展。推进自动化迭代,加快信息化革新,实现数字化改造,深化智能化应用,提升安全水平。三是加强科技创新,更好提升治理能力。应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能力,改进服务方式。
辽宁省:《关于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近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绿色发展、人才培养等邮政快递业多项内容被纳入其中。
《意见》明确,在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面,要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和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在绿色发展方面,要全面推动清洁生产,着力打造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持续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在强化人才支撑方面,要深入实施“技能辽宁行动”,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健全有利于释放人才活力的评价激励机制,在新兴产业、新业态、新领域扩展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一是要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提升“快递进村”服务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厚植行业生态底色,为美丽辽宁建设夯基垒台。三是要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推动建设与现代邮政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和职称评定体系。
辽宁省:《营口市2024年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要点》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2024年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获支持。
《要点》要求,要抓好循环经济领域“关键小事”,重点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方面工作。要落实《营口市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的实施方案》,推动快递包装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水平明显提升。组织开展邮件快件包装抽查,发现并督促问题整改和责任落实。培育相关试点企业,遴选一批电商快递包装减量化典型。
营口市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要点》,全面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促进行业绿色发展各项行动落地见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许昌市:《2024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台账》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明确支持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邮政快递业发展迎利好。
《台账》强调,要加快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构建高效客运物流体系,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村邮站)建设,2024年建制村直接通邮率达到90%以上。
许昌市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台账》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福建省漳州市:《2024年漳州市乡村振兴“十大行动”重点任务》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24年漳州市乡村振兴“十大行动”重点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客货邮融合发展被纳入其中,邮政快递业发展迎利好。
《重点任务》明确,要实施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工程,在全市8个县全面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可持续发展工作,建立交通运输与邮政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整合站点、线路、车辆、人员等各类资源,实现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可持续发展;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与农村客运经营者开展合作,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要实施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工程,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培育农产品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支持商贸企业建设改造冷库等终端冷链设施,支持更多物流企业参评国家A级物流企业,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健全农村寄递服务网络,服务农产品进城。
河南省新乡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乡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政府印发了《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乡联动创新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邮政快递业发展添动力。
《方案》要求,要强化郑新一体化联动发展,完善两地物流平台和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物流大数据平台互联和信息共享,布局建设豫北区域跨境电商、快件分拨中心。要加快口岸载体建设和口岸物流发展,强化两地口岸联检联运,推进郑州功能性口岸业务向新乡延伸。
吉林省白山市:《白山市区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政府印发《白山市区汽车客运站高质量转型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强调拓展汽车客运站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
《实施方案》明确,要拓展市区汽车客运站物流服务功能,增加并完善快递货物物流仓储、分拣、安检、配送等功能,科学规划客货流,合理利用建制村100%通客车运输网络,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
目前,白山市邮政管理局经与靖宇、长白两县政府沟通协调,已争取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两县客运站改建共配中心项目。两县资金均已到位,正在进行客运站改建及自动化分拣设备招标政采工作。
广东省汕尾市:《2024年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要点》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指挥部印发《2024年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从产业发展、人居环境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社会力量参与等6方面,提出50项具体举措,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获支持。
《工作要点》强调,一是要加快建设美丽圩镇。丰富和拓展美丽圩镇建设内涵,因地制宜推动乡镇快递物流网络、乡镇商贸中心、汽车充电桩等设施建设。二是要推动基础设施提能升级。一体推进县镇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持续扩大快递企业服务进村覆盖范围,提升“快递进村”服务水平。三是要加快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改造升级客货邮融合站点县级1个、镇级1个、村级2个,推进客货邮运力和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提供便利高效的客运出行、物流寄递等综合服务。
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工作要点》提出,要强化考核督导落实。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开展年度“百千万工程”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给予财政资金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市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三年行动方案》
近日,经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兰州市现代物流业降本增效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邮政快递业发展获多项政策支持。
《方案》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分阶段、分时序压茬推进,持续推动全市现代物流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要有效发挥政策红利作用,吸引现代物流企业集聚集群,助推现代物流发展提速。要建强用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粮食物流枢纽、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等政策平台,最大限度发挥应有作用,牵引带动全市现代物流业降本提质增效。
《方案》明确,要完善物流节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城市分拨中心、共同配送中心、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末端配送点三级物流服务网络,形成干线运输与城市配送有效衔接、末端配送覆盖较高的服务业态。加快农村物流发展,建设县级农村物流中心,升级改造建设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打造上接县、下联村的农村物流中转节点,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商、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推进乡镇农村物流服务站、村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完善农村物流末端信息网络。
《方案》提出,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降低运输成本;鼓励物流企业创新合作模式,推动企业建立合作联盟,发展分享经济;在物流站场、快递、冷链运输等领域,引导和支持一批线上线下交易的平台型物流企业,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引导物流市场集约化发展。
安徽省:《阜阳市建设综合立体的区域性交通强市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建设综合立体的区域性交通强市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印发。促进交邮融合发展被纳入重点任务。
《行动计划》强调,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县级汽车客运站、农村物流中心与邮政、快递邮件分拨处理场地实现资源共享,推进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等主体合作。对现有具备条件的乡镇运输服务站、位于乡镇的客运站或城乡公交场站、邮政网点,鼓励因地制宜改造为具备客货邮功能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积极引导当地邮政快递网点、邮件快件中转中心、邮政综合便民服务站等入驻。充分发挥农村公交频次多、成本低的优势,开展城乡公交车辆捎带邮政快递小件包裹,着力降低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运输成本,切实缩短进村邮件快件时间。
辽宁省本溪市:《本溪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本溪市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全市农村客运班车交邮合作项目资金补贴范围、条件和标准。
《办法》明确,农村客运车辆改装带货功能每辆车补助上限1000元(限领一次),以实际发生正规发票为准;带货补贴每年上限2400元,实际带货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体补贴金额以市邮政管理局实际审核确认为准,进行最终核算。
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市推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2024年度工作要点》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内陆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宜春市推进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2024年度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邮政快递业发展迎利好。
《工作要点》明确,要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宜春市功能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加快综合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园等项目建设进度。
湖北省黄石市:《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方案》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获支持。
《方案》强调,要推进“互联网+第四方物流”集采集配体系试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示范县等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体系,加快“快递进村”布点,提升农产品全渠道交易集散能力。
黄石市邮政管理局表示,下一步,将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细化工作措施,聚合优势资源,加快村级网点提档升级,为推进强县工程贡献行业力量。
河南省焦作市:《2024年焦作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要点》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政府印发《2024年焦作市质量强市建设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邮政快递业发展迎利好。
《要点》明确,要加快实施打造枢纽经济优势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城郊大仓基地建设推进计划和建设方案,启动市级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引导骨干流通企业下沉渠道和供应链,不断完善农村商业体系。持续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畅通快递进村“最后一公里”。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近日,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合肥市支持低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简称《若干政策》),旨在打造低空经济总部集聚区、产业先导区,建成国际一流的全空间无人体系,合肥支持引进低空经济头部企业及低空经济新型研发机构,力争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低空之城”。
《若干政策》提出,对新落户的企业,合肥在用房、用地、用能、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服务低空经济企业发展的适航审定检测中心、无人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检验检测机构,按年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低空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等。
在交通管理、应急救援、城市治安、血液运输等公共治理服务场景,《若干政策》提出合肥将扩大无人机应用,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运用。其中,支持企业开通载人eVTOL、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载人eVTOL航线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对开设经民航部门审批的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的企业,分机型、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100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提出建强县级寄递配送中心,完善乡镇寄递服务设施,全面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力争到2025年年底,全区基本实现“一村一站”目标。
湖北省宜昌市:《2024年强县富民兴村“三项行动”任务清单》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2024年强县富民兴村“三项行动”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被纳入其中。
《任务清单》明确,要引导快递企业集中入驻物流园区,推进供销物流、商贸物流、寄递物流“三流”融合发展,实现“平台公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融合发展”,对农村寄递网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积极推进客货邮融合发展,推广设立农村寄递物流公益性岗位,强化“一固五有”规范化标准,重点对1000个村网点建设提档升级,巩固“快递进村”全覆盖成果,实现农村寄递物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农产品出村进城和工业品下乡进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