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交协物流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中交协物流技术装备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届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年会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头条


每周物流政策摘要(第一周)


日期:2024-01-08
来源:中交协物流技术装备委
浏览量:



国家政策:

一、商贸物流

九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和试点先行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二、智慧物流

交通运输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数据局等十七部门:《“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三、绿色物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

四、营商环境

交通运输部珠航管理局:《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珠航篇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

地方政策:山东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海南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政策:

一、商贸物流

九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4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意见》,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意见》主要分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阐述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力争到2027年,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实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全覆盖,全国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数量达10万个以上,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达2万条以上,基本建成“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农村运输服务新模式,全国农村运输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包括5方面、14项措施。一是打造因地制宜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形式。提出“推广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发展货运班车”等典型发展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农村客货邮+”电商、旅游、农业等发展形式。二是建设“一点多能”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站点。提出构建县乡村三级站点体系,拓展县级客运站客货邮功能,推进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配送;拓展乡镇站点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上接县、下联村的集散中转服务能力;完善村级站点网络,打造“一站式”村级站点。三是推广安全可靠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装备。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应用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装备设备,鼓励应用自动化分拣、装载、运输等设备,提升服务效率。四是健全规范有序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服务体系。规范农村客货邮作业流程,提升农村客货邮服务质量,强化农村客货邮安全管理。五是完善合作共享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市场主体整合,加强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和快递信息互联共享。
(三)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加强资金支持,鼓励先行先试,加强经验宣传推广,营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良好氛围。

三、实施要求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要结合地方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实际,对《意见》进行深入解读,帮助基层更好理解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意见》。
二是加快推进工作。各地要按照《意见》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探索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集约高效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形式,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走深走实,提升农村运输服务集约化水平。
三是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依托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农村物流服务品牌宣传推广等活动,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开展本省份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提升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水平。
四是做好支撑保障。各地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在奖励资金引导、车型选择、信息共享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和指导,为深入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落地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多部门:力争到2027年,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实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全覆盖
国家邮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和试点先行区的通知》
按照《国家邮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5312”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邮发〔2022〕29号)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库建设及第一批融合发展试点先行区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发〔2022〕27号)要求,国家邮政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第一批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典型项目和试点先行区评选。
经组织申报、地方推荐、复审评分、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等22个项目为第一批“快递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典型项目”;确定江苏省无锡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等10个县(市、区)为第一批“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先行区”。
各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开展典型项目跟踪评估,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努力扩大工作成效。要推动试点先行区人民政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充分发挥政策集成和统筹协调优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向纵深推进。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23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造业已形成了世界规模最大、门类最齐全、体系最完整、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优势,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创造税收的重要来源、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领域,为有效应对外部打压、世纪疫情冲击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比重近80%,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我国传统制造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问题仍然突出,低端供给过剩和高端供给不足并存,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不牢,资源约束趋紧、要素成本上升,巩固提升竞争优势面临较大挑战,需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转型升级。
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系统推进,坚持先立后破、有保有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0%,工业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3年下降13%左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57%。

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24年1月4日交通运输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公开发布,自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有效服务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快递年业务量已突破1200亿件。原《办法》作为实施快递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于2008年7月公布施行,2012年进行了修改,其对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快递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快递市场规模逐步壮大,需要加强市场经营秩序规范;促进快递业绿色发展,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快递业安全管理特别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强化有关制度约束。以上现实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度设计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制度架构

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有关上位法规定框架下,以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快递业在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市场秩序、生态环保、等方面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相关制度安排,以更好适应快递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办法》共计九章五十七条,架构内容主要为:一是在总则部分,阐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有关原则性要求;二是在发展保障章节,根据上位法精神,对促进快递业发展相关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在绿色低碳发展章节,对快递企业践行绿色发展要求,落实环境保护义务作出规定;四是在市场秩序章节,进一步明确快递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强化了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义务;五是在快递服务章节,就规范服务作业,提升服务质量等对快递企业作出规定;六是在安全发展章节,强化快递安全管理要求,重点就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作出规定;七是在监督管理章节,规定了有关执法检查措施;八是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违法行为的罚则;九是附则部分,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

三、主要内容

对比原《办法》,修订后《办法》重点在七个方面作出调整:

(一)完善发展保障制度安排。根据上位法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快递业发展规划制定、快件进出境设施建设、城乡快递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有关制度安排。
(二)强调绿色发展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效节约资源,避免过度包装。
(三)夯实总部企业统一管理责任。遵循上位法规定要求,细化总部快递企业对所属快递服务网络的统一管理责任内容,重点规定了总部快递企业实施安全保障统一管理的有关责任义务。
(四)加强快递服务行为规制。提出诚信经营原则,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事项,明确了服务地域事项公示或者公布要求,细化了企业服务质量管理和作业规范要求。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定。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作业场地安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机制等,作出制度安排。
(六)强化市场秩序管理要求。就加强快递市场秩序规范治理,对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违法委托经营、虚构快递服务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进行制度规范。
(七)严格快递运单及码号管理规定。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强化快件查询管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二、智慧物流

交通运输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202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为及时衔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制度安排,确保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人员资质、登记管理、飞行活动等管理链条上形成“闭环”,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全面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安全。
2、无人驾驶航空器与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相比,具有智能化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制造使用成本低、操作简便等特点,目前已广泛应用于农林植保、物流配送、地理测绘、安全巡查、文化娱乐乃至载人运输等领域。
3、实践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有的单位、个人在重大活动期间违反禁飞规定,干扰民航正常飞行活动。

(二)主要特点

1、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2、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和安全操控要求、登记、适航、空中交通、运行与经营等管理要求
3、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划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
4、根据重量和载人数量,将中、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类型划分为正常类、运输类和限用类
5、确定构建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监管支撑系统

(三)实施意义

1、该规则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2、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
3、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完善民用无人机法规体系
4、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
5、为无人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适用范围

1、适用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3、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空中交通管理”和F章“运行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铁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2021年出台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予以了系统规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条例》规定,有必要制定《办法》,以全面保障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包括总则、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国家铁路局是负责铁路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开展本辖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国家铁路局作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
(二)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数据保护、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保障。一是要求国家铁路局制定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二是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铁路监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三是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国家数据局等十七部门:《“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2024年1月4日,国家数据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国数政策〔2023〕1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以推动数据要素高水平应用为主线,以推进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作用发挥为重点,强化场景需求牵引,带动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培育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行动计划》强调坚持需求牵引、注重实效,试点先行、重点突破,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开放融合、安全有序等4方面基本原则,明确了到2026年底的工作目标。
《行动计划》选取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12个行业和领域,推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行动计划》从提升数据供给水平、优化数据流通环境、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等3方面,强化保障支撑。

三、绿色物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

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车网互动顶层设计与统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加快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功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推动标准体系建设。二是要压实各方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推动建立健全市场机制,电网企业开展配套电网改造并完善车网互动业务体系,新能源车企、充电企业等要积极参与生态建设,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三是要强化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鲁、川渝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车网互动规模化试点示范,力争2025年底前建成5个以上示范城市以及50个以上双向充放电示范项目,通过示范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

四、营商环境

交通运输部珠航管理局:《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珠航篇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

2023年12月18日,交通运输部珠航管理局印发《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珠航篇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1月3日召开的2024年珠江水运发展新闻发布,解读如下:
《行动计划》坚持人民至上、服务保障、统筹协调、安全绿色和改革创新,面向水系提出“对标‘四个一流’、建设‘四个现代化’,加快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珠江航运体系”的发展目标和8个方面34条具体任务,并提出交通强国建设相关试点方向。
在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构建西江航运干线水运大通道,优化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网,拓展延伸主要支流航道,推动运河连通工程建设,建设琼州海峡民生大通道,提升航道养护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港口转型升级,推动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
在航运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推进船舶标准化发展,优化水路运输组织,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提升水路客运服务能力,提高琼州海峡服务水平。
科技创新驱动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快智能航运建设,推进航运数据资源集成应用,强化航运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升珠江航运网络数据安全能力。
在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强化航运污染防治,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在安全生产强化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深入推进“平安珠江”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建设,提升水上应急救援能力。
在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和智库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
在深化改革提升管理能力行动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完善珠江航运法规标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珠江航运统计体系,健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珠航篇的实施体系。
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两个纲要”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做好水运及珠江航运“十四五”“十五五”规划衔接的重要抓手,是推动珠江水运高质量发展、加快珠江黄金水道建设的关键举措。珠江水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该计划的引领下,高质量完成“十四五”发展任务、高标准开展“十五五”规划编制,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战略实施提供坚实支撑。

地方政策:

山东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2024年1月5日山东省政府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这批政策清单包括2024年新制定的政策和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两部分内容,合计79项政策。
第一部分,2024年新推出政策,共7个方面50项。其中,加大援企惠企力度,共6项,通过补贴支持、减税降费、保障企业用工、优化营商环境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全力扩大有效需求,共9项,包括优化考核奖励,强化能耗、煤耗、用地保障,壮大信息消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扩大二手车出口,支持外资项目招引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共10项,包括支持技术改造,推动专利产业化,补贴研发投入,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强化信贷支持等。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共9项,包括打造数字经济园区,支持集成电路发展,加快数字化转型,补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共7项,包括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公路运输、多式联运等重点行业,培育内河航运市场等。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共4项,包括创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开展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试点,支持以工代赈等。提速能源绿色转型,共5项,包括引导小煤电机组提前关停退出,支持核能、海上光伏、地热能、储能等发展。
第二部分,2023年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共29项。主要是继续实施高速通行费优惠、培育创新载体、补贴海上光伏和风电项目、扶持中小微企业、强化要素保障、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对2023年政策清单中其他304项政策,分四类情况推进:一是对执行期限到期或完成指定任务的48项政策,比如应对疫情冲击制定的特困行业阶段性支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不再延续实施;二是对完成阶段性任务的215项政策,比如企业简易注销、“一照多址”等制度性改革,以及农业强县、质量强县等评选,已转入常态化工作,不再纳入政策清单管理,由相关部门继续抓好落实;三是对需要进一步优化提升的32项政策,比如扩大专利导航覆盖面、调整国际货运补贴等,原政策退出,论证完善后作为新政策纳入政策清单;四是对需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细化论证的9项政策,比如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等,待国家和省具体部署后,纳入后续政策清单实施。

海南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02,海南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增强“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适配性,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监管,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省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要求,我省配套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自2020年底发布实施,对规范“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的实施,释放政策红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发现有关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存在一定不明确不准确的情况;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印发了《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新增22项商品纳入“零关税”进口清单。因此,亟需在制度层面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进口主体、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和变更。

一是以交通运输、旅游业的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作为进口企业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并将许可(或备案)与拟进口的交通工具类别挂钩。实施承诺制,进口企业在申报时主动做出遵守规定的承诺,以及如违反规定,自愿接受处理的承诺。二是进一步细化进口主体变更情形及监督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登记或报备时限。

(三)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车辆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机坪内旅客运输服务。“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2.加强对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零关税”车辆的监管。一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二是明确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享惠主体应合理经营,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情况,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加强对“零关税”进口车辆出岛管理。一是明确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备,未经报备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二是要求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车和全地形车)的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建立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并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实行联网联控。

(四)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不得光船租赁。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2.放宽“零关税”进口船舶航次要求。将实际仅经营内贸航线的船舶,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6个航次调整为1个航次。

(五)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管理要求。

1.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仅限享惠主体从事航空运输经营,不得用于干租。

2.明确“零关税”进口航空器应按规定,每年必须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认定标准的架次。

(六)进一步细化“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的管理要求。

明确“零关税”进口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仅限享惠主体在海南省内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同时细化赋予溯源码等监督管理要求。

(七)细化监督管理要求。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二是加强对享惠主体营业收入的核查。三是加强信用管理。

(八)加强信息共享。

明确各部门应及时、主动将相关数据推送至监管系统,依托监管系统实现对海关监管年限内“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全链条闭环监管。

(九)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1.明确对于违反三部委文件有关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移作他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的,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征相关进口税款。
2.新增条款,明确对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管、不配合监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不按本办法规定时限登记注册或报备、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存在以租代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对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下一篇:最后一页